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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宜办监狱中队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宜办监狱中队的批复
(1995年12月22日 司发函[1995]419号)


湖北省司法厅;
  你厅十一月一日《关于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试办监狱中队的问题的请示》(鄂司发办字[95]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试办监狱中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活动与公、检、法等部门的交往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这样做,可以保证国家刑罚执行的一致性、统一性,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监狱的设置及变更作了严格的规定。“县办监狱”在历史上是有教训的,县办监狱,其设施、警力、监管条件、教育能力、劳动生产以及武装警戒,都难以达到要求。分散办监狱,只会导致监狱管理的混乱,且形不成规模,从经济角度看,也是不合算的。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宜办监狱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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