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实行五天工作制后调整普通中专
和职业高中教学时间的意见
(1995年5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的决定》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自1995年秋季开学始,全国职业技术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为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现对普通中专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教学时间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普通中专
1.普通中专对原教学计划的学时数作相应调整。学校可根据所执行的学制与专业类型,依调整后的周学时对教学总时数进行适当调整。学校可根据条件和特点,在“双休日”中,为学生适当安排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的、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
2.调整教学时数和有计划的修订教学计划,深化教学领域的改革结合起来。教学改革要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导向,注意培养职业能力,调整课程结构,改革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可按照上述要求,本着积极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指导性教学计划,或提出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各校修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二、职业高中
1.职业高中(三年制)全学程总周数仍按国家教委《
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教职(1990)017号)执行,将理论教学的周数调整为:工农医类为65周~70周,文科类为75周~80周,技能较强的专业、工种为55周~60周。理论教学的周学时调整为26学时/周~28学时/周。故理论教学的总学时为:工农医类为1690学时~1960学时,文科类为1950学时~2240学时,技能较强的专业、工种为1430学时~1680学时。
2.修订教学计划的依据是:
1)贯彻国家教委《
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教职(1990)017号)的基本精神,在各类课程(政治和文化课、专业课、实习)比例不变的情况下(3︰3︰4(工农医类)、4︰3︰3(文科类)、2.5︰2.5︰5(技能较强的专业、工种)),其授课时数按调整后的要求相应减少。但某一门具体科目的课时数可根据实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