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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引进技术项目和设备的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必须对涉及该项目的专利技术及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调查,并列入引进技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拟出口的中医药新产品、新技术,符合申请国外专利要求的,须在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不申请专利的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发生专利侵权行为时,应及时报告中医药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要协助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调处,或委托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调处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后发生的纠纷,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中未签定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应依照《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4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200元。企业可将奖金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在本单位实施后,在专利有效期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以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费用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每年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每年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专利持有单位,将职务发明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后,应当从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中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四条  中医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单位应将专利证书复印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情况计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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