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医药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四)组织、管理本单位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负责技术产品进出口中涉及专利的工作;
  (五)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情况和市场动向,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办理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
  (七)管理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并协助本单位重大课题设立前的专利文献的检索,提供本领域的专利技术情况和法律状态,以避免重复投资、研究或侵犯他人专利。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并酌情设立相应的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管理职能,加强已有专利管理部门的建设。
  第七条  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与《专利法》相配套的、具体而又切实可行的专利管理规章或办法。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全行业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进行专利工作考核。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九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做出的发明创造,要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
  第十条  涉及中医药行业关键技术(炮制技术、传统中药的专有技术等)和产品申请专利,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须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为其代理。
  第十二条  凡在本职工作中或利用本单位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成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对外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本职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专利申请人为法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