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中医药科技交流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
专利法》及其《
专利法实施细则》、《
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中医药事业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发明创造,包括:中药制剂及制备工艺、方法(含从植物、动物、矿物中提取的有效化学单体、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的各种制剂);中医药医疗器械、设备及制造工艺;含有中药的保健品、化妆美容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及制备方法;中医用检测试剂、卫生材料及制备方法;各种中成药的包装设计及图案;以及其它与中医药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
专利法》;
(二)培训中医药的专利人才;
(三)促进中医药专利的申请、实施及许可贸易;
(四)监督、协调各企事业单位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开展专利咨询、服务。
第五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人员的
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宜的咨询服务;
(三)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包括交纳本单位职务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费及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