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在进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调整工作中,原则上不得突破国药财字[88]第579号文件“关于麻醉药品销售三级作价办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验收条件(试行)
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验收条件(试行)
为严格麻醉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医疗、教学、科研需要,根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
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含麻醉药品中转站)规定以下基本条件:
(一)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必须是企业信誉好、经营作风端正,管理水平高的符合《医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国有医药商业企业。
(二)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必须设有麻醉药品专用仓库(房),专用仓库(房)应基本设施牢固,为无窗建筑,具有抗撞击能力,装有钢制保险房门,备有防盗、防火、报警装置。
(三)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要制定采购、供应、验收、储存、保管、运输、退货、报残损、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经营麻醉药品必须设有专人、专账、专章,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验收、双人复核的管理制度。
(五)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体业务人员要有药师(含技师)专业技术职称,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不得与外商合资,不得将麻醉药品经营业务承包给个人。
(七)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麻醉药品库存量不得超过半年的计划供应量。
(八)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不得拖欠麻醉药品一级经营单位货款。
(九)麻醉药品中转站必须备有封闭货车。
(十)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购、销、调、存等业务要实行计算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