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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
(商标函[1995]49号)


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意见书》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局的《审查意见书》是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发出的,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中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的修改建议。目的是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因此,我局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通常掌握如下原则:
  一、修正商标或修正商品都能使商标申请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人有选择的权利。
  二、如果申请人选择了与我局审查意见书的要求不同的修正方式,达到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目的,我局不因没有按要求为由予以驳回。同时,我局驳回理由只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不以建议作为驳回理由。另据我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了解,修正以后的申请被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过程中,将依照修正后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及商标局驳回理由为复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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