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使之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各地方、有关部委以及高等学校要按我委规定的就业工作程序、步骤和要求开展工作,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活动时间应安排在寒假期间或之后,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任何单位和部门组织跨省区、跨部门的毕业生招聘会、市场等活动,须报我委批准。毕业生参加上述活动须经学校同意并持有学校的协议书(推荐表),否则,所签协议无效。
——经我委批准下达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地方所属学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与变动,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我委有关规定报批。
五、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收费的管理,防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乱收费的现象。
根据国发[1985]91号和国发[1989]19号文精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只限于收取教育补偿费和违约金两种。
——凡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被批准自主择业或申请自费出国的,高等学校可对其收取教育补偿费,按自费生对待。
——凡属国家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生,违反协议不去定向地区或委培单位工作的,高等学校可按协议规定对其收取违约金和部分教育补偿费。
——凡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可按协议规定对其收取违约金。如果因用人单位违约的,则由用人单位将违约金交付给高校及学生本人。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高等学校还可以接受毕业生录用单位的自愿资助,但不得对毕业生明码标价,进行有偿分配。
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收取的教育补偿费和违约金以及接受用人单位的资助资金,应用于补偿学校教育经费,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以及作为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项开支的具体比例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为了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方和有关部委要充分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自觉服从和顾全大局,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必要权力,努力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级教育、计划、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都要为高校毕业生的顺利就业提供条件,凡是由几家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地方,都要按地方政府的规定积极配合,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