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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教学[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加快高教体制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对199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纲要》实施意见中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近期内,已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并轨”后招收的学生毕业时,主管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求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其就业。
  其他未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学生毕业时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应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
  二、按照国家现行规定,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工作,继续实行在国家教委统一管理下的分级负责、相互调剂的办法。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和从部委及地方所属高校抽调的毕业生由国家教委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安排就业;国务院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由本部委负责,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地方所属高校的毕业生由各地方负责,原则上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国家教委编制并下达执行。
  三、有关部委和地方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时,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重点保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科技、教育和国防对毕业生的需要。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应回本省区就业。有关部委和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根据各自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好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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