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给黑龙江省建委的复函
([1996]建房市字第04号)
黑龙江省建委:
你委以黑房字[1996]第4号《关于房屋租赁管理中几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室内柜台,摊位出租,属于房屋出租人分割出租房屋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活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管理;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