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5年3月28日)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落实《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加快教育改革的要求,我委批准一部分高等学校在1994年招生开始进行有关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试点,并取得基本成功。为积极推动这项改革的深入进行,现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提出1995年进行这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应按我委《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教学[1994]3号)认真研究这一改革的具体落实办法。1997年招生时,全国大多数高等学校都应按改革后的新体制运作;到2000年时,基本实现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新旧体制转轨。
二、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毕业生就业途径的行业特点明显或有特殊要求的学校,实现两种招生计划形式“并轨”以后所招学生,毕业时可以规定原则上要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自主择业,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时,农业、林业、航海、民族、师范院校(专业)按国家规定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水利、地矿、石油、公安、测绘、气象等院校(专业),可免收或少收应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但招生时应明确不再实行两种计划形式,即不再以调节性计划招收学生。
三、需要吸收毕业生到急需人才岗位去的中央各业务部门,应积极准备,逐步做到通过行业人才需求情况预测,同我委配合,在高等学校的相关专业设立引导毕业生就业的国家定向奖学金。
设立定向奖学金的条件尚不具备的部门,可在实行“并轨”改革的本部门所属学校中保留定向招生的形式,但必须帮助学校落实定向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严格按定向招生的有关规定招收新生,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假定向现象。
四、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毕业生就业的部门,应积极考虑建立专门用于引导培养本行业或边远地区所需紧缺人才的定向奖学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