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

  1.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书》;
  2.与科技教育司签订《合同书》;
  3.每年向科技教育司及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件三),上报日期为次年的一月底以前;
  4.项目完成后,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项目鉴定申请,并提交所有鉴定材料。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执行中,部科技教育司应严格履行其职责;在项目《合同书》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一方违约,应按《合同书》中“共同条款”中的规定处理。
  对撤销的项目,由部科技教育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追回已拨的项目经费及所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项目、课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须撤销。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3.研究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重复的;
  4.与研究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能落实的;
  5.研究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能落实的;
  6.研究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调整撤销的项目、课题,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意见,经科技教育司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计划的成果管理按《水利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水利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水利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鼓励对重点计划的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收入归成果开发单位,具体事项按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转让条例》执行。除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外,成果开发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垄断和封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计划资助经费由水利部筹集,项目申报单位或承担单位也应有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水利部科教司下拨的研究经费,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实行无偿使用、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等不同的方式。属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由水利部拨款,无偿使用。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生产为目标,成果转化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开发型项目,研究经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偿还,偿还比例及偿还计划均要在合同中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