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立项条件,填写《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申 请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按隶属关系向主管的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对于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 承担单位合一)。
3.项目申报单位应统一协调并审核承担单位的申请项目,在匹配资金、所结合的试区、试点或工程项目落实后择优向部科技教育司申报。
4.每年度重点计划项目的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三月三十日。
二、“自上而下”的方式:
部科技教育司根据《水利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急需安排项目,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或以项目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部科技教育司收到申报的《申请书》后,对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初选项目,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内容、考核目标、承担单位及项目 经费额度,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平衡后,编制《水利部××年度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 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九条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部科技教育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申报单 位签订《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件二),并下达执行。对于因经费等问题当年不能列入《计划》的申报项目,可以在次年予以考虑。
第十条 项目评审采取召开评审会议或专家书面函审等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部科技教育司的职责:
1.按重点计划的编制依据和立项条件,确定项目,编制计划;
2.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合同书》;
3.按《合同书》规定逐年下达项目经费;
4.检查、监督项目的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十二条 重点计划项目申报单位的职责:
1.是重点计划项目的保证单位;
2.落实项目的匹配资金,并落实结合的试区、试点或工程;
3.统筹办理重点计划项目申报事宜;
4.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起到监督保证作用。
第十三条 重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