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破产机制,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压力和动力。继续贯彻落实《破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以免国有资产遭受更大的损失。对去年“试点城市”中已经提请银行核审的51户企业,今年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41户企业、列出破产预案的45户企业、准备破产的13户企业(共计150户左右),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裁定企业破产,要各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为加快试点工作步伐,提高部门间的协调、办事效率,在“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协商中意见不一致时,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在充分听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有关专业银行、财政部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仲裁。
(三)抓好企业兼并、结构调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即将下发《关于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贷款利息处理意见》。各“试点城市”要列出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以上的困难企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这些困难企业,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促使存量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
(四)围绕“减人增效”,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加快失业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已联合制订了《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各“试点城市”要积极组织实施,并在“减人增效”上下功夫。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力争今年开始起步实施。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五)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的方向,探索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形式和途径。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促使有条件的试点城市积极慎重地推进此项改革。
(六)有条件的“试点城市”要率先进行企业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要努力把管人与管事统一起来,制定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企业经营者管理标准。建立经营者资格认证制度,培训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通过试点,逐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度,维护其正当权益;对经营者实行聘用、考核、奖惩制度,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一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
(七)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引导,组织实施“双加”工程,发展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从整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试点城市要发挥其在改革、改组、改造及配套改革方面的综合优势,支持、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转化能力。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18城市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经贸改〔1995〕152号),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科技与生产良性循环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增强地区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