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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对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明确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公司法》规范改制,按《监管条例》向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拟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试点企业,要依照《公司法》经批准设立,按《监管条例》向其委派监事会,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公司制企业中,探索建立责权明确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等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制度;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体系。
  (五)精减企业富余人员,实现减人增效。试点企业要在进行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分流富余职工,建立减人增效机制。按照劳动部《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113号),百户试点企业的富余职工,“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予以接收,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开展再就业服务”。同时,探索逐步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医院等办社会职能的形式和途径。
  (六)坚持“三改一加强”,把建立新机制和增加新投入有机地结合起来,壮大企业实力。通过增资、合资、注资、交叉投资等多种形式,调整、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支持和鼓励具有优势的试点企业,通过企业兼并,形成规模效益,在加速结构调整,强化经营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七)制订指导试点的有关具体办法,保证试点的顺利实施。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将协调配合在今年上半年出台以下办法:《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关于监督机构向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的规范意见》、《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关于实行企业家年薪制的办法》、《关于试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
  二、组织实施好若干城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
  (一)建立企业多渠道增补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18个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财〔1994〕549号)、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3号)和《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3号)。在此基础上,由“试点城市”根据自身财力,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探索多渠道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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