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如何确定借款用途的复函
(银条法[1995]42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公室:
你行建办字[1995]第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用途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确定借款用途应以借贷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依据,只要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使用贷款,不论对使用贷款以后形成的资产权益作何处分,都不构成履行合同中对借款用途的改变。你行请示所涉及的案件中,福州电感元件有限公司将你行厦门市分行的贷款用于支付租赁设备租金及名义货价以取得设备所有权,符合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借款用途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