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在冶金工业部领导下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由技术委员会领导和协调。
冶金工业部派联络员与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有出任委员的,可不另派联络员。专业范围有交叉或关系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也可互派联络员,以加强彼此间的工作协调。
第十七条 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根据《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冶金标准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届满予以换届,换届方案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审批程序同新组建。换届时,技术委员会应做好任期总结,提出对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的修改意见。
分技术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和换届同技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按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要求,委员应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不履行职责,不能坚持参加委员会活动者,或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部门重新推荐人选,经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同意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另行聘任。
第二十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工业部委托,管理秘书处工作,并要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配置工作人员,配备办公用房和设备,提供经费支持,并保证履行秘书处职责。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应在工作细则中,明确职责和任务,建立工作程序,在委员会上讨论通过后报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备案。
秘书处如工作不力,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应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经整顿无效的,将被调整或更换。如挂靠单位不愿继续承担的,应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未被批准前应继续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组织上、程序上和时限上保证发挥专家的作用。委员会决定讨论的问题,由秘书处事先将讨论的内容、时间、方式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告知委员,以便进行必要的准备。决定重要问题要充分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秘书处要建立委员会重要会议和重要事件的记录制度。
鼓励专家以生产实践和实验的事实为依据提出有见解的技术报告和建议。专家以个人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意见,无须经委员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