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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专业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

  6.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工业部的委托,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冶金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技术归口工作。积极参加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试验验证工作。
  7.受冶金工业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其他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范围内产品技术标准水平评定工作,和承担本专业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报告。
  8.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受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建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8,使用和经销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1/4。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方案,由冶金工业部提出,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七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冶金工业部提出,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主要任务,根据实际情况由该分技术委员会与所属技术委员会商议,经冶金工业部批准确定。
  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冶金工业部颁发。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25人左右,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20人左右,如确有必要,可适度增加。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人。
  需要时可聘请1~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技术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担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冶金工业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1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产生,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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