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专业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冶金产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规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规划和冶金行业实际需要,冶金工业部商国家技术监督局组建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冶金产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冶金工业部商国家技术监督局确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技术委员会由冶金工业部负责领导和管理。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是主管冶金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任务:
1.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工业部提出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2.按照国家和行业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政策,在对国内外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负责制修订本专业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技术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3.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部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专业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复审工作。
4.组织本专业国家、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工作质量和进度全面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负责标准报批稿的报批工作。
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都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归档。
5.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现行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工业部分别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国家级和部级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