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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统借自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三产贴息
贷款统借自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煤炭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
  为加速煤炭三产贴息贷款资金到位,经煤炭部与中国工商银行研究决定,1995年30亿煤炭三产贴息贷款采取煤炭部统借和借款企业自还的方式,为用好贷款并按期还贷,部制订了《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统借自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统借自还实施办法

                                                           煤炭工业部
                                                           1995年8月9日

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统借自还实施办法


  为加速煤炭三产贴息贷款资金到位,经煤炭部与中国工商银行研究决定,1995年30亿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由煤炭部统借并落实到借款企业和项目,为确保用好贷款并按期还贷,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1995年30亿煤炭三产贴息贷款实行煤炭部统借和借款企业自还的实施办法。贷款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划拨到煤炭部,由煤炭部转贷到企业和项目,贷款到期后煤炭部统一收回并归还中国工商银行。
  第二条 贷款按技改专项贷款进行管理。在工商银行开立专户,并在工商银行系统内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条 煤炭部与工商银行总行签订煤炭三产贴息贷款管理协议,煤炭部各级管理机构及借款企业要与各级工商银行密切配合,搞好贷款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按期还本付息。

二、贷款项目管理

  第四条 贷款项目管理仍按照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颁发的“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1995年续建贷款项目计划按已下达计划执行。新开贷款项目按煤炭部1995年项目建议计划在经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列为正式贷款项目计划。经办行尚未审查的项目仍按原办法规定,待银行审查同意后由煤炭部下达正式贷款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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