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
(卫药发[1995]第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依法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措施之一。为此,卫生部以卫药发[1995]第56号下发了《关于
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根据各地在统一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卫药发[1995]第56号
《通知》,做好统一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和更换的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治疗性药品和保健药品,必须分别统一使用“省简称十卫药准字十(年号)第××××××号”和“省简称十卫药健字十(年号)第××××号”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的中成药品种,仍按卫生部卫药发(89)第28号
《通知》规定的中药准字药品编号格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