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各
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22号 1995年12月4日)
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四川省、北京、天津、上海、大连、武汉、南昌、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各分支机构并入公司总部缴纳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君字[1995]153号)。经研究,现对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二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的规定,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因金融机构管理及内部调整的变化,正陆续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机构,凡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由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
一、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非法人金融许可证;
二、分支机构实行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其各项收入、费用由总公司核算,并在当年度总公司的会计报表当中反映;
三、分支机构不同时具备实行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
对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附件: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附件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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