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1996]国土函字第2号)


宁波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甬土管[1995]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规定的投资总额,是指基础设施,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开发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条规定,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可转让房地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