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1996]国土函字第2号)
宁波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甬土管[1995]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
三十八条
第(二)项中规定的投资总额,是指基础设施,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开发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条规定,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可转让房地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