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5]36号 1995年3月27日)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一些 科技专家陆续回国(来华)定居工作。这些专家多数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学习并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他们回来后大部分安排在高教或科研岗位工作,许多人已成 为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少人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些专家知识新、年纪轻,他们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带动了我国一些新学科领域的发展,有的还填补了国 内空白。1992年,3位回国定居工作的专家被增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还有不少做出突出贡献的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先后享受到政府特殊津贴。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技专家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国内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领事、教育、科技、文化部门为推荐、引进科技专家回祖国服务也做了许多细致的工作。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 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94]102号), 适当提高了来华 定居工作专家的生活待遇。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吸引海外专家、学者 回国(来华)定居,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科技专家回祖国大陆或来华 定居工作,由人事部审批,具体工作由人事部专家司负责。
二、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科技专家是指: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对某一门学科有专门研究或擅长某项技术的人才。为适应我国科技和经济事业的发展,我们的工作对象重点是那些在科学技术或其他领域做出显著成绩、学有专长、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以及其研究和工作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有发展前途的、我国急需的青年尖子人才。请各驻外使、领馆有针对性地物色一批国内急需的微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航空航天、自动化、新能源、激光和海洋等高新技术领域或经济、金融、贸易、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人才,并及时向国内推荐。
三、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科技专家申请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具体程序为:先由本人填写《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申请表》(表样见附件),再由受理的驻外使、领馆审核提出意见,并将《申请表》和能反映其学历、经历、专长等有关材料及近期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一并报送人事部专家司;待国内为其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等事项,并经批准后再通知申请人。对申请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应热情地向他们介绍国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形势及国内对人才的需要情况,同时也要把各种困难充分地向他们讲清楚,请他们认真考虑;要详细了解他们的要求、业务水平及身体健康状况;对有条件的,可建议他们先自费前来对国内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做些了解,以便为定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