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1995年4月5日 教督[1995]5号)
为了使“两基”评估验收工作更加扎实、规范,现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县级政府进行“普九”、“扫盲”自查自评必须履行的程序
根据本省(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确定的目标期限,县级政府届时对本地方执行《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达到国家教委及本省(自治区)规定的“普九”、“扫盲”各项要求的程度,进行自查自评。
1、县级政府在自查自评中应对所辖各乡(镇)政府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察看适量的实施义务教育的不同类型学校,首先是为了了解政府行为是否落实,验证普及程度以及其他有关项目要求的达到度,其次是考察学校履行其法律责任的情况。
2、县级政府组织教育行政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自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查,并作出自查报告。
3、县级政府在对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检查基础上,对本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作出确切评价。自查自评结果应经一定形式的审议。
4、县级政府在自查自评工作中应认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教育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5、县级政府经过自查自评,如认为本县(市、区)“普九”、“扫盲”工作已达到国家教委和本省(自治区)规定要求,应写出自查报告,向省级政府申请评估验收。
二、市(地)级政府(行署)在“普九”“扫盲”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
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在此基础上,要按实施规划要求,组织有关县(市、区)作好“普九”、“扫盲”的自查自评工作。要派督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这些县(市、区)的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指导、帮助。
1、可以受省(自治区)的委托,组织人员对申请评估验收县(市、区)自查报告所列情况进行复核、了解,提出能否如期进行评估验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