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暂时进境
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物文[1995]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海关院校:
为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加强对进境文物的管理,国家文物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现予下发,请于1995年4月20日对外公布,5月1日实施。
各地文物局、鉴定站和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搞好有关文物知识反火漆标识识别等业务培训工作,以区同做好暂时进境文物的监管工作。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和海关总署。
附件: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文物进境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暂时进境文物系指因修复、展览、销售、拍卖等原因暂时携带、运输、邮寄文物进境,待有关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的文物。
第三条 携带、运输、邮寄暂时进境文物进境,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
第四条 文物出境鉴定站在验核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暂时进境文物钤盖编号为“C”字头的火漆标识,并同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暂进进境文物复运出境时,海关凭上述火漆标识和许可证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