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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五) 会计电算化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六) 其他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 培训形式包括:
  1、 取得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举办的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培训;
  2、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3、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二) 自学形式包括:
  1、 各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 进行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5、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和文章;
  6、 向本部门会计学会提交财会专业论文;
  7、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财经专业自学考试;
  8、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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