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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补贴、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补贴、
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6月15日 国税所函发[1995]00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公司:
  您公司《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情况反映》(新钢劳人字[1995]第1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即个人所得税法——引注)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至于你公司来函中列举的地区差和各种补贴、津贴,目前国务院均未明确免税,因此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希你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和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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