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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的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的规定
(1995年6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有关单位(名单另附):
  JB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以下简称《分析设计标准》)已经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部、化学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共同批准,将于1995年10月实施。鉴于该标准与GB150的技术内容不同,设计程序等方面有很多新要求,为确保该标准的正确实施和设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应用该标准进行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先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再按本规定取得《分析设计标准》资格后,才准应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压力容器。
  2.为实现压力容器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可采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
  (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壳体名义厚度大于25mm的容器。
  (2)设计压力与壳体内直径的乘积满足下式的容器:
  PD·Di≥10000
  式中:PD——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Di——容器的内直径,mm。
  (3)公称容积大于650M3,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球形储罐。
  (4)使用GB150规定的设计方法难于确定结构尺寸的容器或受压元件。
  (5)按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须专门呈报审批的容器或受压部件。
  3.设计单位采用《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容器设计时,应征得容器使用单位的同意,并将容器的操作条件、设计条件、结构尺寸和内装物料的名称和特性(毒性危害程度、腐蚀情况)、使用环境条件以及是否需要进行疲劳分析等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劳动部职锅局)备案。
  4.采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图样上,应有设计、审核、批准三级人员签字,且三级签字人员均应经考核合格,取得应用该标准进行设计的资格。图样上除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外,还应盖有《分析设计标准》的设计资格印章。
  5.设计单位取得《分析设计标准》设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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