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
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1995]50号 1995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5]26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及违规处理问题,不属于金融法律规范范围,而是归口由财政部负责。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会计师法》及《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法定的验资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