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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
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1995]50号 1995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5]26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及违规处理问题,不属于金融法律规范范围,而是归口由财政部负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法定的验资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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