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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解决外交部驻港、澳机构第二次出国(境)工作一秘配偶随任问题事》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解决外交部驻港、澳机构第二次出国(境)
工作一秘配偶随任问题事》的复函
(1996年1月9日 财外字[1996]3号)


外交部:
  你部外财函[1995] 100号《关于解决外交部驻港、澳机构第二次出国(境)工作一秘配偶随任问题事》的函收悉。根据你部驻港、澳机构一秘干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已在境外常驻过一个任期以上,又被派往港、澳工作的一秘人员,在工作需要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其配偶可赴港、澳随任。随任配偶在港、澳未安排工作者,每月可发给生活补助费21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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