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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
异地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全行大型机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系统经在哈尔滨、长春、杭州三个市分行试运行后,总行于1996年7月16、17日在杭州市分行对该系统进行了实地测试,认为该系统在帐务处理、业务操作上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需求书》的要求,年内可分二期在16个大型机城市行扩大试投产,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入网范围。
  为加强管理,统一操作程序,确保全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顺利开展,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各行请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各行在学习和执行本暂行办法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

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逐步实现业务操作、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开立了凭预留密码办理存取款的活期储蓄带磁条存折户或牡丹取款卡帐户的储户,可凭本人带磁条存折及预留密码或有效的牡丹取款卡及预留密码,在异地开办此项业务的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存折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或牡丹取款卡异地通兑业务。储户若办理异地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包括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账累计取款5万元及其以上的储蓄业务)、异地口头挂失业务、“无折”业务时,还必须向银行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要同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基本规定:
  一、受理业务范围
  (一)活期储蓄存折异地续存、续取业务;
  (二)活期储蓄存折异地查询业务;
  (三)活期储蓄存折异地口头挂失业务;
  (四)牡丹取款卡异地取款、查询、口头挂失业务。
  二、开办业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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