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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1.盘盈清理净收益。核算盘盈固定资产净值和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收入减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净值后的净收益。
  2.罚款罚没收入。核算因客户违反结算纪律,银行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的款项,或客户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以及行内当事人违约、违章、违纪,银行对其罚款而取得的收入。
  3.久悬未取及出纳长款。核算“睡眠”帐户久悬未取款项及出纳长款收入等。
  4.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第六十一条 营业外支出应设置下列帐户:
  1.资产一般损失,核算收兑金银降色、降量损失及经批准核销的出纳短款、结算事故赔款、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的净损失。
  2.资产非常损失,核算经批准核销的受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3.院校经费,核算各种院校、干校、培训中心的费用支出。
  4.罚没支出,核算因向有关单位支付的赔款、赔偿金、违约金等罚没性支出。
  5.其他营业外支出,核算上述业务以外或经财政部派驻部门批准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九章 纳税与利润分配

  第六十二条 工商银行境内机构须依法交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及其他应纳税款。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一律实行属地纳税,境外分支机构纳税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 营业税按规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和规定税率按季交纳。在境内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销售)境内不动产产权、有限产权、永久使用权,应按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纳营业税(无偿赠予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凡缴纳营业税的应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附加。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处拥有境内产权的房屋应区别自用和出租依法交纳房产税。地下人防设施、各种危房、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房屋,免交房产税。各级行拥有产权的房产(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子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应在收取折旧、土地使用占用费的同时收取其等量的房产税,或由实际使用人交纳房产税,要避免重复纳税。
  第六十五条 各级行占用境内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交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应以省级政府确定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幅度,按年计算、分期交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享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房管部门经租工商银行房屋用地,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纳税。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应对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依税法规定的各种车船适用税额按年交纳车船使用税。警车、内部行驶车辆(不领行驶执照)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免交车船使用税。
  第六十七条 各级行在境内书立、领受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凭证,应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及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交印花税。
  第六十八条 各级行转让境内拥有房产,应依法对取得房地产的增值额交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交土地增值税。
  第六十九条 各级行在境内进行房屋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依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按时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办公及网点用房、民用住宅税率为5%;科研、医疗、幼保、院校用房、北方节能住宅、国外赠款投资项目、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项目、银行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含守库用房),税率为零;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各级行直属的幼儿园、医院、诊所、康复治疗院(所)、普通学校、经省级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院校及培训基地,其劳务、自用土地与房产免交营业税、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第七十一条 工商银行的境内外所得,依法交纳税法规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所得额为实现利润总额加减调整项目。所得额调减项目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净收入、已足额纳税的投资收益(未足额纳税投资收益由应纳税总额减实际已纳税额),规定弥补期内弥补的亏损,境外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纳税额(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等。
  第七十二条 工商银行的企业所得税由总行对财政部集中分季预交、次年清算、多退少补。境内市、地行为内部计税单位,按季计算应税所得并向省级分行预交所得税;省级分行每季汇总轧计应税所得额,并于季后十日内向总行预交所得税;年终各级行逐级上划利润总额,并划回前三个季度已预交所得税;年末亏损行,如年度中间已预交过所得税,可划回预交所得税,亏损不得上划。境外分行于次年一月末向总行上划净利润。
  第七十三条 工商银行的境内外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扣除应交所得税为净利润。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出
  营业利润=(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汇兑收益+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手续费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第七十四条 各级行按季(月)计算盈亏、年终结转损益。市地行以下单位年终结转损益后必须将收支正负差额上划,由市地行计算盈亏;市地行盈利全额上划省级分行,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省级分行对所辖市地行盈亏并表,统算全辖盈亏,盈利务于年终后30日内全额上划总行,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总行于次年依据所得税法及法定调整项目,计算应缴所得税,税后净利润按财政部规定的盈余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提留比例提留,并逐级向下分配,未分配利润集中总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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