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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3)各级稽核部门要对收入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各项收入按正常渠道纳入帐内核算,防止流失。
  第五十三条 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工业贷款、商业贷款、集体贷款、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其他贷款的利息收入。贷款利息确认应遵循下列原则:
  1.凡是在规定的贷款合同期内,属正常经营的人民币贷款,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2.凡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停息挂帐、计息挂帐的贷款、指定发放的各类优惠、贴息等政策性贷款;财政部规定可以按收付实现制核算的逾期(含展期)经营性贷款,其利息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
  3.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4.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其借款时,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依法对抵押品进行拍卖处理。抵押品拍卖收入扣除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发生的保管、维护、清理、法律诉讼等费用后取得的净收入,大于贷款本息,其差额作为借款人存款;不足部分,区分情况分别处理:(1)作为逾期贷款扣收;(2)增加抵押品;(3)符合条件的,作为呆帐核销。其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不足其应收利息部分,从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净收入不足归还贷款本金,其本金差额和应收利息,经批准后,分别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5.各项贷款按规定计息后,由于借款人存款帐户不足,发生的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均按借款人原执行贷款利率按季计算复利,转入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对复利部分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要继续按季计算复利,直至全部收回为止。
  6.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各级行无权缓、减、停、免贷款利息。对经批准同意的各种缓、减、停、免息和挂帐的贷款,要按规定的范围、条件、期限严格执行。
  7.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计息时要向借款单位全额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系统内往来、全国联行往来、分辖联行往来、同业往来、中央银行往来等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各级联行往来收支年末均要对帐。
  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对各级联行往来互计的联行利息,要及时、准确入帐;系统内各级行上下级之间,横向之间相互融通拆借的资金往来,按市场利率计收的利息,应全额纳入收入核算;存放境内外同业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拆放给系统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所得的全部利息包括优惠利息,都应全额入帐。严禁截留全部或部分利息存放他行或境外,用于其他开支;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要进行复算,以保证利息收入的正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手续费收入包括:本外币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手续费收入、拆借资金手续费收入、信用卡签购手续费收入、代发股票、债券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国库券业务手续费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代理房地产信贷、保管箱业务收入等。
  各项手续费应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费率严格收费,并纳入帐内核算,防止收费流失。除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坐支手续费收入。
  第五十六条 各项投资收益,应按下列要求核算:
  1.附属全资公司年末实现的利润应于决算前并入同级行的未纳税投资收益,由总行统一向财政纳税。对参股公司或参股项目年末实现利润,按投资份额在纳税前分配的利润,比照全资公司处理;纳税后分配的利润,并入同级行已纳税投资收益。
  2.对购买期限一年以上(含)的各类投资性债券要按债券(含外币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按期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中途转让未到期投资性债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证券面值和应计利息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
  3.对于在一年内(不含)可随时变现的债券,为简化手续,均将实际取得收益时间,作为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债券持有期间的潜在收益,在未实现前一律不予预计。
  4.经批准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股权性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的,用成本法核算;如拥有控制权,用权益法核算。
  第五十七条 汇兑收益是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过程中,有效利用利率、汇率变动而取得的收入,其应根据买入、卖出价差和汇率变动的净收益确认。要严格外汇买卖核算,每笔买卖收益均要纳入帐内核算。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收支轧差后,转入汇兑损益核算(季度表结,年度帐结)。
  第五十八条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金银买卖收入、代保管收入、各种滞纳金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不属于上述各项收入的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要在全部款项收妥后才予以确认。

第八章 营业外收支

  第五十九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收益、结算罚款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教育附加返还、久悬未取款项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资产一般损失、资产非常损失、出纳短款、罚没支出、赔偿金、违约金、支付历年已列入营业外收入的久悬未取款、院校、职工子弟学校、技校、干部培训中心经费支出、对社会团体、民政部门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经省级政府批准或规定的各种收费,摊派须经中央财政派驻部门批准后方可列支)、银行搬迁费、省级政府批准按规定交纳的堤坊维护费等。
  第六十条 营业外收入应设置下列帐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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