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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以上各项开支财会部门负责基本核算,人事劳资部门应设置管理台帐,进行辅助核算。
  3.劳动保护费。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4.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开支。当年提取不足支付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内红字挂帐,以后年度抵补。
  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6.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7.外事费。外事活动与洽谈业务的接待费、礼品费、出国人员的交通住宿费、服装费等。
  8.电子运转及科研费。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材料、维护费、备品备件、科研开发费用以及科技进步措施费。
  9.安全防范费。各行安全防范所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材、消防、安全监控设施和器材、营业网点防护门窗、柜台栏杆的安装、保安及保护国家财产奖励等支出。
  10.会计出纳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的会计、出纳业务费用。
  11.印刷及用品费。银行印刷各种帐表、凭证、资料费、包装运送费、刻制业务图章及业务用品费开支。出售凭证收入冲减本帐户。
  12.车船燃料费。公用机动车(不包括运钞车)、船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开支等。
  13.取暖降温费。按规定有取暖期地区营业办公用房取暖所需的燃料费、添置和修理取暖用具费、季节性临时锅炉工工资、节能措施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夏季降温费等。
  14.水电费。公用的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及增容费开支。
  15.钞币运送费。各行运钞用车的燃料费、养路费、牌照费、维护费、过桥(路)费、存车费及司机协押运人员差旅费、节油安全措施费等。
  16.邮电费。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本帐户。
  17.差旅会议费。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探亲等费用;市内的交通补助费和误餐补助费;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贴等;召开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18.宣教费。职工政治学习,统一购买的书籍、订阅的报刊、资料以及党、团工作费用等。
  19.低值易耗品购置。不构成固定资产、单价在100—2000元之间、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二年以内的各种物品的购置及维修费。包括:购置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终端机、钞币、印鉴鉴别仪、中外文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开支的其他业务用具等。
  20.修理费: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列入本帐户。当修理费数额过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作为递延资产核算。
  21.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各级行经批准租赁营业、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费。
  22.资产摊销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费用。
  23.税金。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开支。
  24.咨询费。各行聘请经济、技术、法律顾问、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查帐验资、资产评估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诉讼、公证、技术转让等费用开支。
  25.住房公积金。住房制度改革后按工资一定比例列支的住房公积金。
  26.其他及公杂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家属委员会经费、绿化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业务费用。
  营业费用有关帐户的支出,除财政部有规定可先提后用外,其他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四十七条 各行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各级行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决算不留余额,需跨年度使用的,要在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各行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要严格费用开支,由财会部门管理。外币费用支出也要建立审批制度并在限定的帐户中列支(具体办法另定)。上级行可根据情况给下级行下达具体费用控制办法。
  第五十条 各级行要加强成本管理,建立成本费用管理台帐,核算资金分类成本和部门成本;以财会部门为成本控制中心,逐步实行资金内部计价,按季考核。

第七章 营业收入

  第五十一条 营业收入是经营过程中实现的资产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经营本外币贷款、贴现、投资、结算、外币买卖等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存放联行、中央银行、同业款项取得的收入等,其中:各级联行往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为内部核算收入。
  第五十二条 收入管理的基本要求:
  1.扩大收入来源。要大力开展本外币结算和通存通兑、信用卡、外币买卖、结售汇业务以及各种代办、代理等社会服务性业务,促进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
  2.真实、完整地核算各项收入。
  (1)凡属工商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要按本制度规定,分别列入有关帐户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2)收入发生误收需退还时,要做到情况属实、手续完备。由经办人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从有关收入帐户中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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