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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法人拥有并可自主依法支配的非直接盈利性资产,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两类。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与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虽不属主要经营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1.总行应对全行固定资产进行总量控制和规范管理,确保其在资产总量中占比适当,高效发挥作用。
  2.全行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重,控制在财政部规定比例之内;省、市(地)行固定资产净值占投入营运资金的比重,控制在上级行核定比例之内;清产核资中盘盈及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不纳入比例控制的固定资产均不纳入比例考核。
  3.各级行购建、新增固定资产要量力而行,按规定程序办事,正确掌握资金列支渠道,不得超比例、超标准。新建房屋和配置大中型计算机一律报总行审批,“在建工程”科目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总行专用科目,其以下行处不得使用。从严控制经营亏损行和微利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各级行应注意固定资产结构调整,提高经营性固定资产占比。
  4.各级行应认真做好已批准投资项目的组织购建和固定资产核算、调配、维护、托管等管理工作。建立房屋、车辆、机具等配备使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
  1.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比例控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比例核定、帐务设置、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2.行政(总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在财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具体负责财产购建、登记建卡、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3.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季提取折旧。按全行统一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用直接进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对于按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单独核算。
  第三十五条 由于机构分设、兼并、隶属关系变更和固定资产闲置以及超标准、超比例购建固定资产,管辖行有权对其固定资产在系统内进行调拨使用或有偿转让变卖。调入调出固定资产时,调出调入行的共同主管行应下达固定资产调拨指令并确定其调拨价值,在规定的同一时点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对购建的房屋及土地要及时领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关系。经批准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应按规定纳入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和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批准权限报批。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先纳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先纳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净损益均转入营业外收支科目。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发生系统外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时,均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100元(含)以上的各项物品,均应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各类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总务)部门监督使用,并做好购入、领用、登记、报损注销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与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做溢损处理。

第五章 资产溢损处置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要建立资产溢损处置审批办法,对发生的溢损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资产溢损处置范围:
  1.贷款呆帐损失;
  2.坏帐损失;
  3.投资损失;
  4.出纳长短款;
  5.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差错事故及风险损失;
  6.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
  7.固定资产多缺;
  8.其它灾害、事故损失。
  第四十一条 资产溢损处置程序:
  1.贷款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核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总行的有关规定,由有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说明原因并填报“贷款呆帐损失核销申报表”或“坏帐损失核销申报表”,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2.出纳长短款、错帐、责任事故损失,结算事故赔款,应由有关业务部门了解核实,判明确系银行差错后,填报“资金及财产多缺申报表”,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净损失(或收入)金额由财会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赔付其他单位的损失,有贷款的,按贷款利率计算赔偿金;无贷款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赔偿金。
  3.因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案件,要及时立案追查。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实无法追回的要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须经司法机关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根据最终审理结果,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办理报损。对帐销案存的,要保留追索权。
  4.固定资产盘盈,经报批后入帐,同时填列固定资产卡片帐和登记簿。固定资产盘亏、报损由实物管理部门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财会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注销其帐面价值。
  5.对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和客观事故造成的各项资产非常损失(实际损失数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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