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确保结余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按国家政策努力做好保值、增值工作。其运营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5.各级劳动、财务部门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同级监察和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其监察与审计。
  六、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1.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逐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给职工。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健全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健全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集中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2.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和财务司履行水利行业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编制行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行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编制预决算以及进行各项统计、调查研究和日常管理工作。
  4.各流域机构及丹江口等枢纽局,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相应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列入本单位编制,其他单位可不设专门机构,由人劳部门负责管理。管理费按照财政部核准提取。
  5.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建立个人帐户,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养老金计算机管理。各级保险机构要切实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八、附则
  1.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