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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为确保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一部分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按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3.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并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5.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6.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三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若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仍按老办法计发。
  7.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一月一日,按照水利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比例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报人事劳动教育司批准后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8.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计入养老保险基金。
  2.单位应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及时上缴。无故拖欠不缴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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