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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4.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2%左右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目前为3%。
  (2)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9%左右(目前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单位缴费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记帐利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记帐利率”由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参考水利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确定。
  4.职工在系统内部调动工作,不变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给予保留。他们在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5.职工跨系统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7.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从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费记入的部分,归入行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时,由行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行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基金,按规定从行业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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