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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96年4月12日 劳部发[1996]120号)

  一、总则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作用,进一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结合水利行业统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2.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水利特色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模式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3.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水利企业生产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行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依法管理;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参加水利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离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并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
  (3)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会月平均工资(目前暂按水利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下同)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出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2.今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二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差额缴拨的办法。部对直属单位每季结算一次,各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按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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