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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港澳台地区居民不参加1995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港澳台地区居民不参加1995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复函
(1995年9月19日 司发函[1995]292号)


新华社香港分社:
  你社9月14日来函收悉。经我部多次征求国务院港澳办的意见,今年暂不进行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经商国务院港澳办,对境外人员的询问可按以下口径答复。
  1994年首次允许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是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新举措,也是一次试点性的工作,受到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响应。鉴于对考试的情况和经验需要进行总结,并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港澳台地区居民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的规定,以便使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今年暂不进行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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