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一)县联社统筹基金的开支项目:1.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金如退职生活费;2.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3.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各种物价补贴;4.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职工冬季取暖费;5.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发给的护理费和伤残抚恤费;6.按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7.基本养老保险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的列支;8.经总行统筹办公室核定的其他工资、津补贴。未列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使用范围的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从原开支渠道列支。在职职工的医药费不属于统筹范围。(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1.在未实施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前,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2.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参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由县联社统筹办公室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补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3.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三)县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调剂1.县联社把当月提取的养老保险金(扣除县以上统筹部分)用于支付当月所需的养老保险费,当收大于支时,多余部分纳入县联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当支大于收时,从县联社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如全年提取的养老金(如除县以上统筹部分)不足以支付当年所需要的养老费时,由上一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决算前按赤字差额的50%弥补,其余部分从县联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积累中支付。2.省(市、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于下级基金当的收支发生赤字时按比例予以弥补。3.总行对各省按当年收支赤字差额一定比例予以弥补。
五、补充养老保险(一)信用社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实际能力等为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有条件的单位,职工个人也可缴纳一定的比例。(二)在国家规定的下策范围内,由各分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县联社根据分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三)补充养老保险由县联社统筹办公室经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并由统筹办公室按本息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四)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信用社和职工所有。职工退休时,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统筹办公室一次或分次发给职工。(五)补充养老保险的提取比例参照国家商业银行平均水平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