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
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5]284号 1995年10月29日)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49号)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国发[1995]6号)有关精神,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统筹对象(一)统筹范围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联社营业部,地市中心支行或分行信用社联合营业部,以及上述机构所属经济实体。(二)统筹对象列入统筹范围的在编的信用社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临时工和信用站代办员不属于统筹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工资改革后列入工资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津贴(含保留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暂按本人工资基数的2%的比例缴纳, 以后随着工资增长并综合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并按规定上划县联社。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列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基数。(二)信用社缴纳养老保险费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费比例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16-19%的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参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上划县联社。 信用社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税前营业费用中列支。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和管理(一)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总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和县联社三级管理,部分大省可实行四级管理[包括地(市)州)分行]。县联社为基本统筹单位,总行和分行按适当比例统筹。(二)信用社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比例。从1996年起,各县联社按上一年度辖内信用社提取养老保险金总额的10%的比例统筹到地、省和总行,总行为1%。各省在次年3月末前将总行统筹部分上划至总行。(三)统筹基金要如期缴纳,逾期缴纳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上一级统筹基金。(四)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五)为确保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统筹基金财务管理设在统筹办公室。(六)统筹办公室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并入基金统一使用。存入银行的统筹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七)建立统筹基金年度预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具体制度另行制定。(八)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