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填写一次,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二、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毕业生”是指本年7月份毕业的学生人数。
2.“在校生”是指本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人数。
3.“招生”是指本年9月1日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人数。
4.“国家任务”是指国家(通过学校主管部门)向学校下达的招生任务,由国家提供相应的办学经费。
5.“委培”是指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任务的前提下,以合同制方式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培养学生,由委托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办学经费。
6.“自费”是指由学生本人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
7.“公安院校”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院校总数。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学校应做出说明,只统计其中一个牌子,不重复统计。
8.“经费总额”是指当年国家和上级公安机关拨给公安院校教育、培训经费总额,不包括学校自己创收和其他单位捐助的经费。
经费总额=教育事业费+基建费+教学设备费+干训费。
三、本表各项(栏)关系:
1.公安院校教职工情况表
横项:1=2+3+4+5+6+7。
纵栏:1=2+8+9+10+11+12; 2=3+4+5+6+7。
2.公安院校学生情况表
横项:1=2+3+4; 5=6+7+8; 9=10+11+12。
纵栏:7=8+9; 10=11+12。
3.岗位培训情况表
纵栏:1=2+3+4+5。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填写一次,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警衔办公室。
二、本表各项统计数字的起止时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三、本表中的行政职级,必须与授衔时确定的职级相一致。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首次授予”是指新吸收、录用和调入人民警察机关并按照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级),初次授予警衔的人员。
2.“晋升”是指除“提前晋升”以外的警衔晋级的人员,包括按期晋升、选升、晋职晋升和延期晋升期满后晋升警衔的人员。统计时应按晋升后的警衔等级填写,如有3人由二级警督晋升为一级警督,应计为晋升一级警督3人。
3.“提前晋升”是指按《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第
二条(二)项规定提前晋升警衔的人员。
4.“降衔”是指因职级降低而相应降低警衔和受警衔降级处分的人员,统计时应按降级后的警衔等级填写。
5.“取消”是指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或者受开除公职等处分而被取消警衔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