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栏:“文化程度”、“年龄”“人员分布”各项之和都应分别等于“合计”。
横项:1=2+……+9+19+20+21+24+27+30+31+34+35+36+42+……+50。9=10+……+18; 21=22+23; 24=25+26; 27=28+29; 31=32+33 36=37+……41。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和公安部直属机关填写,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二、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行政单位”指各级公安机关属于行政编制的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招待所、幼儿园、托儿所、印刷厂、出版社、卫生所(门诊部)、农场等单位,经费独立核算的按事业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的按行政单位统计。企业单位本表不作统计。
“事业单位”指占用公安事业编制,受公安行政机关领导的,以改善工作条件,促进福利、文化、卫生等事业为主要任务的独立单位。
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如未改变其性质,仍按事业单位统计。
“股级”指地、市以下公安机关所设的股级单位的正副股级干部。
三、注意事项:
1.职别均按组织、人事(干部)部门正式任命行政职务级别统计。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团职务的,按行政职务统计;只有党、团职务,没有行政职务的,按其相应的行政职务统计在实职栏内。在一个单位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按高的职务统计;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的,可根据情况按主要职务或较高的职务统计;在非公安系统单位兼职的,按在公安机关担任的职务统计。以不重不漏为原则。
2.专业人员担任行政职务的,按其相应的行政职务统计;未担任行政职务的,统计在“科员”或“办事员”栏内。未定行政职务的非专业人员,均统计在“办事员”栏内。已取得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论其是否担任行政职务,在附记“专业人员”内再作统计。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未取得技术职称的,不在附记“专业人员”中统计。
3.“文化程度”一般按学历统计。
4.“年龄”按周岁计算,超过30周岁、不满31周岁的计为“30岁”,其余类推。
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纵栏:1=2+7+12+17+18+19+20;
2=3+4+5+6; 7=8+9+10+11; 12=13+14+15+16;
横项:1=2+3=4+……+10=15+……20=21+……+26=27+……+34。
本表“总计”人数应与表“(一)总计”人数一致。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和公安部直属机关填写,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二、本表统计各级公安机关所设局、处、室、科、所的单位数。部门分类,请按照《公安机关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公政1表)的“填表说明”统计。其中,文保机构未单设,只设“经文保科、股”的单位,统计在“经保”栏中。治安处下设的“户政科”,统计在“户政”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