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撤销并重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附记中“发回一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即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横项:1=2+……+21;
纵栏:29+30=1+2-16,2=3+4=5+6+7+8=9=……+15,16=17+18+19+26+27+28,19=20+……+25。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每季度汇总填写一次,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公安部法制司。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逐案填写登记报告表报地级公安机关,地级公安机关根据县级登记报告表汇总后报上级公安厅、局。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本表各项分类数一律按“起”统计,多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诉讼的按一起统计。一人对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分别按行政行为的起数统计。本表只填提起二审的案件;
2.“胜诉”是指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败诉”是指二审法院判决变更或撤销公安机关的具体行为,或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其他”是指二审法院采取“发回重审”等方式处理的案件;
5.附记中“发回二审”是指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再审法院受理后发回二审,由二审法院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发回二审的案件仍按本表的各项指标要求填报,并在附记中按要求填写。
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横项:1=2+……+21;
纵栏:16+17=1+2-12,2=3+4=5+……+11,12=13+14+15。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和公安部直属机关填写,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二、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机关领导”指公安厅正、副厅长,市公安局正、副局长,行署(州、盟)公安处(局)正、副处(局)长,县(旗)公安局正、副局长、政委(教导员),城市公安分局正、副分局长、政委(教导员)。各级公安机关的调研员、巡视员、侦察员等,不统计在该栏内,应分别统计到其所在的或主管的部门分类里。
“政保”指各级公安机关的政保局、处、科、股的人员。
“技侦”指各级公安机关的技侦局、处、科、股的人员。
“安全”指各级公安机关内设立的安全处、科、股的人员。
“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指各级公安机关的出入境、外国人管理局、处、科、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