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表(二)中“办理结果”是指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立案查办的处理结果,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进行复核或督办的处理结果不统计在内,但可作为工作量自作统计。
6.表(二)中“解决问题”是指对公民来信来访中要求解决的户口、损失赔偿、紧急救助等问题的办理情况。
三、本表各栏关系:
1.表(一)中的接受数和表(二)中的办理数无对应关系
2.表(一)纵栏:1=2+3+……+36
3.表(二)纵栏:6=7+8+……15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每季度汇总填写一次,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公安部法制司。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逐案填写登记报告表报地级公安机关,地级公安机关根据县级登记报告表汇总后报上级公安厅、局。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本表各项分类数一律按“起”统计,多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的,按一起统计。一人对多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分别按行政行为的起数统计。
2.纵栏“新受理”中的“治安、交通……其他部门”是指季内复议案件所涉及的部门。
3.“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
4.“撤销并重作”是指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限期履行”是指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复议机关并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本表各项(栏)关系:
横项:1=2+……+22;
纵栏:2=3+……+9=10+11=12, 13=14+15+22+23+24, 15=16+……+21, 25+26=1+2-13。
附件(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每季度汇总填写一次,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公安部法制司。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逐案填写登记报告表报地级公安机关,地级公安机关根据县级登记报告表汇总后报上级公安厅、局。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本表各项分类数一律按“起”统计,多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诉讼的按一起统计。一人对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分别按行政行为的起数统计。本表只填一审案件的应诉和审理情况,二审情况填入续表。
2.“直诉”是指没有经过复议阶段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
3.“越权”即超越职权,是指被诉公安机关因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