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输港劳务业务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6年4月2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加强对内地输往香港劳务业务的管理,经商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香港劳务市场的规模和各经营输港劳务公司的经营状况,现确定21家公司(详见附件)经营输港劳务业务,其他公司一律暂停经营。
二、考虑到香港政府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补充劳工计划修订方案》,现特指定本文附件所列前11家公司经营输港普通劳务。
如港府在输入外劳达2000名以后,扩大输入规模,将再考虑余下公司参与经营输港劳务的问题。
三、有关经营公司须按我部(《关于印发<
关于输往香港普通劳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外经贸合发第2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输港普通劳务审批手续。公司在向外经贸部报送审批材料前,须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出示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原件。
四、严格换人报批手续。如需换人,均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凭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批件方可办理更换人员的任务批件及护照等有关手续。更换人员时,公司除提供报批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补充材料:
(一)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发给雇主允许换人的批件;
(二)外经贸部发给经营公司的该批劳务的原批件;
(三)收回被换劳务人员护照的证明;
(四)原派出劳务的经营公司同意换人的转办证明。
五、其对外经营权的建筑工程公司为自己所承揽的承包项目申请批准的普通劳务额度,可专项报批。
六、改革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从本文到达之日起派出的普通劳务,经营公司根据合同所签劳务拟赴港履约时间,一律在国内一次性按每名劳务人员全部底薪的12.5%预先收取劳务服务费,即港府核定的每月底薪×合同月数×12.5%。可采取现金、担保、抵押或借贷等多种方式劳务人员如提前返回内地,经过批准,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此外,劳务公司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劳务人员原派出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总额亦不得超过劳务人员月底薪的12.5%,具体收费方式由原派出单位与劳务人员自行商定,上述收费不得在香港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