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财税政字[1995]031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琼财税[1995]农字第6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87年4月1日国家颁布开征耕地占用税之前,军队占用的土地,不论用于军事用途或非军事用途,均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军队免税占用的耕地,如果改变用途,用于非军事设施和非农业生产经营建设,应从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