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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科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科技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从现在起到二十一世纪中叶,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关键历史时期,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解放和发展第一生产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决定还指出,要逐步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程,扩大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在生产、管理、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化,努力解决包括税收在内的若干领域的信息化。5月2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又进一步强调,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认真贯彻决定的精神,促进生产力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使社会生产力有一个新的解放和更大的发展,加速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
  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是开展科技工作,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工作的重要领域,这已为国际国内的经验所证明。为尽快实现税收工作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强税收科技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全体干部要认真学习决定和江泽民、李鹏等领导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高对电子信息技术这一国民经济倍增器的作用和电子化是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加强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的认识,树立“科技兴税”的观念,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有一名主要领导抓税收电子化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公布实施的《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工作计划》,对本地区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电子化工作作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安排。当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加紧进行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应用推广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长远观点,处理好当前工作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科技投入,扩大信息系统软、硬件应用规模,为税收工作逐步纳入现代化管理轨道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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